联系方式
- 警安校区南门卫:0311-85273707
- 兴安校区办公室:0311-68017021
- 兴安校区值班室:18033710115
- 兴安校区门卫室:0311-68017401
警安校区办公室:0311-85273857
关于修订河北传媒学院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5-09-10 点击量:
院安〔2015〕6号
各学院、马列教学部,各处(部、室):根据石家庄市户籍管理政策的变动和市行政区域的调整,结合我校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,现将《河北传媒学院户籍管理规定》、《学生集体户口办理流程图》(详见附件)等有关文件进行修订完善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、河北传媒学院户籍管理规定
2、学生集体户口办理流程图
河北传媒学院安全工作处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附件1
河北传媒学院户籍管理规定
为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,根据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入校户口办理规定
1、非石家庄地区生源的学生,根据学校所在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,实行自愿迁户原则。石家庄地区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;
2、符合落户政策的学生,由辅导员统计信息,提交户口迁移证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,由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持当年招生计划,到学校辖区公安机关申请落户,并办理迁户手续;
3、入职的教职工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,必须持人事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报到证(或劳动合同)原件及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方可办理迁户手续。
二、离校户口办理规定
1、毕业时将户籍迁回原籍的,需向学校辖区公安机关提交身份证、户口页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,由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地址开具户口迁移证;
2、毕业时将户籍迁往工作单位的,需向学校辖区公安机关提交身份证、户口页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,已改派到工作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,由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单位实际地址开具户口迁移证;
3、毕业时将户籍迁往非原籍、非工作单位地址的,需向辖区公安机关提交身份证、户口页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、迁往地辖区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、由公安机关根据准予迁入证明上登记的地址开具户口迁移证;
4、学生毕业后,按当地公安户籍部门要求,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户口,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户口滞留在学校的学生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院系确认后,准予保留,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;
5、凡开除学籍、中途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,必须出具退学相关证明材料,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;
6、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。
三、办理身份证规定
1、在校落户的学生及教职工,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需申请办理新身份证;
2、在校落户的学生和教职工,丢失身份证后应到安全工作处开具证明,在我校辖区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。
四、借用户口页规定
学校集体户口页由安全工作处户籍室统一保管,需借集体户口页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借用理由,由本人登记、签字后,才能办理户口页借出手续。
五、开具有关户籍证明规定
学校师生员工需对社会机构开具户籍相关证明时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,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。